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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扶贫协作与支援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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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各区、市援甘前指、市帮扶承德工作队

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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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为帮扶甘肃省7市州34个县(市、区)和河北省承德市5县(市),其中,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天津市对口支援甘肃藏区规划的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天津市对口支援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市帮扶甘肃省34个县(市、区)项目的市级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用于帮扶河北省承德市5个县(市)项目的市级财政资金。天津各区及乡镇帮扶受援县(市、区)及乡镇的财政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我市扶贫资金帮扶甘肃省34个贫困县(市、区)和河北省承德市5个县(市)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项目。

第五条 我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支援办)、市财政局、市对口支援甘肃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市帮扶河北省承德市工作队(以下简称前方工作机构),以及我市各区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扶贫支援办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我市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并报市领导小组审定;与甘肃省、承德市扶贫部门对接,确定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对我市各区和受援县协商项目年度计划工作进行指导,对确定的项目计划进行备案;督促指导我市前方工作机构及受援县工作组对扶贫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台账式管理;协调我市财政局、各区落实扶贫资金;配合我市财政局推进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筹措及拨付,会同我市扶贫支援办、前方工作机构和各区监督受援地区扶贫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三)我市前方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我市各区和受援县(市、区)协商扶贫项目年度计划工作,汇总各受援县(市、区)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并报我市扶贫支援办备案;负责配合当地扶贫办指导各受援县(市、区)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组织推动、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督;建立项目台账;配合我市财政局、市扶贫支援办做好项目资金绩效重点评价等工作。

(四)我市各区负责会同受援县(市、区)根据当年确定的扶贫资金额度,共同协商确定当年扶贫项目,经我市各区和受援县(市、区)履行程序后由受援县(市、区)下达年度计划;配合受援县(市、区)共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项目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工作;配合我市财政局、市扶贫支援办和前方工作机构做好项目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程序

第六条 扶贫资金应坚持向扶贫协作地区的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围绕产业扶贫和两不愁三保障的短板弱项主要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相关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携手奔小康、村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等相关项目。也包括经我市各区和受援县(市、区)协商一致,决定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扶贫项目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下达:

(一)根据我市扶贫支援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扶贫资金额度,我市扶贫支援办和甘肃省、承德市扶贫办(以下简称两地扶贫办)协调、确定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并书面通知我市各区扶贫支援办和各受援县(市、区)扶贫办

(二)我市各区扶贫支援办应在接到分配方案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根据确定的市、区、乡镇三级财政扶贫资金总额,会同受援县(市、区)扶贫办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提出项目计划

(三)项目计划(或调整项目)需征求我市前方工作机构意见,前方工作机构接到项目计划后应认真审核把关,对有异议的项目应征求我市扶贫支援办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调整意见书

(四)接到意见书后,我市各区扶贫支援办会同受援县(市、区)扶贫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完善,在15个工作日内经我市各区和受援县(市、区)政府常务会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下达。文件制发后15个工作日内,应分报两地扶贫办、受援县(市、区)上一级扶贫办备案,同时录入天津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五)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我市前方工作机构应督促受援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规定,对使用我市扶贫资金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国开办司函〔2019102号)执行

(六)我市前方工作机构应建立跟踪服务扶贫项目机制。明确专人,按月跟踪、督促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掌握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时按要求录入管理系统,直至项目完成。我市扶贫支援办把管理系统项目台账情况作为评估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

(七)扶贫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第八条第(三)、(四)、(五)、(六)款要求做好下达、公示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九条 我市前方工作机构和各区要会同各受援县(市、区)及其所在市(州),加强年度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切实发挥效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我市财政局一次性将我市帮扶甘肃省的年度扶贫资金拨付至甘肃省财政厅,将我市帮扶承德市的市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拨付至承德市财政局,并告知我市前方工作机构,由我市前方工作机构协调甘肃省财政厅和承德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函复我市财政局,同时将复函抄送我市扶贫支援办和前方工作机构。

甘肃省财政厅和承德市财政局收到我市财政局拨付的年度扶贫资金后,分别按照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各受援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在我市实施的扶贫项目涉及的资金,由受援县(市、区)在年度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如仍有资金结余,我市各区扶贫支援办应会同受援县(市、区)扶贫办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将结余部分退还受援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合理安排好节余资金。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我市扶贫支援办、前方工作机构和我市各区要注重做好日常基础资料和数据台账等的收集、梳理、汇总、录入系统和存档工作,会同受援地区相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扶贫办做好年度东西部扶贫协作成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我市前方工作机构要会同甘肃省和承德市相关部门加强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将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录入管理系统。市前方工作机构监督管理不力,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市财政局、扶贫支援办、前方工作机构和各区财政局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我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项目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我市各区会同受援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应同时报两地扶贫办备案并抄送我市前方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我市扶贫支援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援办〔201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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