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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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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17:56

津财采〔2021〕9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津财采〔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项目档案资料的形式,综合运用项目审查、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法,从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采购程序执行情况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总体情况

本次考核共抽取了你单位2020年度组织实施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调阅评审音像资料10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调查问卷60份。考核结果显示,你中心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努力推进业务创新,采购行为和采购代理活动较为规范,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均保持在较高水平。积极配合我市财政部门做好小额零星采购,合力推进协议供货和网上商城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疫情期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对采购活动予以合理安排,切实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减少现场人员聚集,采购工作得到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在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方面体现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完成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本职工作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经过对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项目存在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部分项目的采购需求书中存在“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的描述字样。但招标文件全文未对何为“负偏离”进行解释或描述,导致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无法判定投标人的某种不完全对应的投标响应是否属于“负偏离”。上述情况属于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执行

(二)部分项目评审因素仍存在未量化的情况招标文件中较多出现如“方案完整详细、方案较为详细、方案偏简单”等划分打分标准的情况,属于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三)部分项目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情况。部分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存在“投标人系统集成施工过程中对原装修进行的破坏须免费进行维修,效果应达到采购人满意为止”、“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项目须达到采购人满意为止,且投标人不可再向甲方收取此次报价之外的其他费用”的文字描述,均属于不合理条款。部分项目的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中存在“投标文件无页码、无目录的,减2分”的文字描述,属于未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要求执行。

三、考核结果

根据《通知》中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经考核,你单位2021年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分为90分,考核结果为优秀

四、整改意见

根据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希望你单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集中采购机构的中心工作之一是为采购人做好服务。为此,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开拓创新精神,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需求研究管理。准确掌握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的制定完整、明确的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需求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规范化编制。

精细化运作,减少质疑和投诉。在采购项目运行的精细化程度上下功夫,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满意度,从源头上减少质疑和投诉事项的发生。

(四)认真分析,落实整改。针对本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161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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